关于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备案证申报与管理的
几项补充规定
冀墙办[2009] 11 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墙改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综合监督检查工作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转变工作作风,优化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环境,根据《关于对省直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实施综合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冀办[2009]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列入省发展改革委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之一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备案制管理》作出以下几项补充规定:
一、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备案范围,严格执行近期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现执行冀财综[2008]22号文件的附件2《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二、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硬质页岩为原料的烧结空心砌块,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杆、建筑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烧结墙体材料空心产品,办理《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备案证》须增加如下程序和文字材料:
1.30%以上废渣含量检测报告由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提供;其它原料的认证报告由市级以上质检部门提供;江河湖海淤泥的采挖许可由市级以上水利、水务部门提供。
2. 烧结空心砌块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其它烧结墙体材料空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3. 烧结类空心产品办理《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备案证》,应提前向省、设区市或扩权县墙改办预约接受审查,确认符合标准后方可报送材料,继续按程序进行申报。
三、取得《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备案证》的新墙材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应于《生产备案证》注册的名称相符合,凡以 “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硬质页岩和30%以上粉煤灰等原料”烧结空心砖、多孔砖或空心砌块名义备案,而实质生产或销售烧结黏土墙体材料的,一经查实,收回《生产备案证》并向全省通报。
四、《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备案证》须每年进行一次年检,由执证企业主动到设区市或扩权县墙改办公室办理,未经年检或漏检视为失效,期满不予换证;《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备案证》一般在一年内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确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和变更部分相关资料。
五、《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备案证》每季定期在《河北墙改网》(网址:http://www hebqg.cm/)发布最新备案的新墙材企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