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通知
冀发改办环资[2004]147号
各市发改委,各市墙改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04〕第六号公告发布了《河北省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包括由省墙改办组织实施的《河北省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行政审批事项。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粘土实心砖限产管理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冀政办[2002]2号)、《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管理办法》(冀经贸资源[2001]364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我委停止受理颁发《河北省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新墙材类)的行政审批工作,同时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实行备案制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工作由省墙改办负责。
二、对持有省墙改办颁发的《河北省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新墙材类)的企业,由各设区市墙改办统一安排,分期、分批到省墙改办办理变更备案管理。对新建新型墙材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后,各设区市墙改办按《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管理办法》中对企业工艺条件、生产规模、规章制度、产品标准及质量检测等方面的要求进行检查,由省墙改办统一对检查合格的企业进行备案(备案程序和备案表见附件)。
三、对已经办理了备案手续的新型墙材产品,各级墙改办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推荐使用。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加大支持协调力度;各级墙改办要进一步抓好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附件:1、《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备案程序》
2、《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备案表》
3、《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备案证》(式样)
二OO四年七月十五日
备 案 程 序
1、企业向所在地墙改办提出申请,领取《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备案表》,并按该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县级企业一式四份,市级企业一式三份,报所在地墙改办。
2、设区市墙改办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料和现场检查,出具检查意见。
3、设区市墙改办将检查合格的企业资料和意见等相关资料一并报送省墙改办;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和期限,并协助该企业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标准要求。
4、省墙改办对设区市墙改办报送的合格企业颁发《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备案证》。
5、《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备案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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